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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一)名称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有效证明材料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住所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七条要求提交);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三)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签署的任职文件或主管部门的有效任职证件;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四)食品安全人员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及身份证明;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五)许可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资人共同签字(盖章)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提交企业章程修正案;

5、关于申请增加食品流通许可经营范围的申请;

6、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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