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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
目录及说明 |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
送材料目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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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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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 2、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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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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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涉及外资企业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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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企业核准登记 |
设定依据及内容 |
《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审批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 %。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未五十元。《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摘录)》(计价格[1999]1707号):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有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时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 %。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