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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及答辩事宜

   

 
商标事务-谈商标驳回复审及答辩事宜 
驳回商注册申请的复审是我国商标法律为了确保商标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对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初步审查驳回后所设置的行政救济程序。

商标注册审查虽然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但每个商标的具体审查都是通过各当事审查员一人独立完成的,由于商标注册申请本身的篇幅局限,申请人不可能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全面表述该商标的实际客观情况。而且,不同的审查员尤其是一些新审查员或者临时辅助审查员在专业能力、综合知识、理解角度及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多重因素影响。即使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完全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了审查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商标局在主动审查程序中由于相关商标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性和滞后性以及政策的调整变化等等,也都会影响审查员的审查结果。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偶然性事件也会造成商标申请被意外驳回。例如,引证商标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或者引证商标权利已经失效但尚处于禁注期中;或者引证商标为同为申请人的另一名义注册,造成自相冲突。

正因为有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所有这些问题,只有在出现商标申请被驳回之后,申请人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详细阐述自己的注册申请理由并出具相应的证据资料。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资历和专业水平能力通常要高于商标局的审查员,而且采取的是三人合议制形式,能综合多方意见。因此,能够在相对较高审查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替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时,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能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充分的分析,并能建立在充分理由和证据基础之上,完全可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标法律制度的本身已经赋予了尽可能公平的机会。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属于行政确权案件,对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远比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复杂得多。因为审查员在审查中虽然存在着主客观差异,但毕竟这只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审查员之间对某一事物不同观点的看法而已,不可能毫无根据。因此,要说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撤销商标局审查员的初步审查结论,就必须对商标状况、法律知识、审查标准、商品/服务行业特征、社会环境状况等等都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阅历和洞察力,提出建立在严谨认证、周密分析基础上的复审理由,才有可能取得成功。而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后提出驳回复审只有十五天的法定时间,机会一纵即逝,需要审慎对待。

应该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事先是经过周密查询分析过的话,办理注册申请前通常就可以评估商标可能遭遇“驳回”的几率,因而可以事先做好应对方案。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的三种基本类型

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主动审查中予以初步审定驳回的理由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1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合法性,以《商标法》第十条中的“禁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类型的申请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中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自然段的第1项的法条规定,现实中有关该部分在商标的理解上最易出现争议性,而且也往往带有政策和时代的印记。

第2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显著性,而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禁注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类型的申请商标大多被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中第(二)、(三)款的法条规定,有关引用这些法条在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认定和理解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往往需要通过对商标构成要素在公用与独创、直接与间接、主要与次要、明示与暗喻,以及相关公众对特定行业和项目的认知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3种类型,是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存在有在先近似冲突的注册或申请商标,而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近似冲突条款”作为驳回理由的。

属于该驳回理由的是商标注册中最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有关近似判断上的不确定性因素最为明显。其关键点就在于该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与引证的在先商标具有区别性,以确保相关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然而关于这个区别与近似的判断过程,其实是一个动态的多因素模糊集合的量化分析过程,是需要综合当前法律与政策、社会与行业、理论与实践、现实与推断、主观与客观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关于【简单型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简单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诉理由较为单纯和引用证据材料数量较少甚至没有的复审情况。通常,对于商标局显而易见的审查错误造成的误判、漏审等,或者作为驳回引证商标已经确定其权利将要丧失只因某种原因尚在等待中,或者通过简单程序能顺利解决与引证商标冲突问题的,或者为了配合其它目的和需要而必须通过驳回复审来维系被驳回商标的在先申请权……等等,简单型驳回复审基本能够解决问题。

但有时,由于某些商标的驳回复审条件并不充分,或者理由比较牵强、或者理由较具有争议性,而申请人又希望能在较低费用下尽量争取,权当死马作活马医;甚至仅仅为了省钱,也有采取此类型的驳回复审。

 

关于【严谨型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严谨型商标驳回复审是指某些驳回复审理由较为复杂,需要通过严谨论证和一些关键证据材料佐证才能说明问题的复审类型。通常,对于某些描述性商标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理由,或者关于商标第二含义的论证解释,或者关于商标是否属于仅仅直接表示还是间接暗喻表示的论证方面,或者特定相关公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在有关商标近似与混淆上的认定和理解……等等。这些商标复审确权往往需要严谨的论证过程并辅以某些关键证据佐证,能否提供这些证据材料,对复审能否成功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此类型的驳回复审需要对商标状况、法律知识、审查标准、商品/服务行业特征、社会环境状况等等都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阅历和洞察力,在严谨认证、周密分析基础上研究、策划、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才有取得成功的机会。而且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和精力,甚至多次补充材料。

 

关于【疑难型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疑难型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是指某些被驳回商标在表面上驳回理由确凿,似乎已被宣判死刑,但其中却可能暗藏着取胜的转机,只是表面不易直观察觉。对此类商标,有些属于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灵活应用上,如:特定相关消费者对特定商品项目的理解和观察力;或者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问题,或者关于对第二含义的理解和认定问题;有的需要通过其他在先权益的认定等,更多的情况可能需要涉及多个其他法律程序或手段来并行实施,通过消除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冲突,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注册问题,例如:专利,版权,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商标转让、异议、争议、撤销等等。总之,处理疑难型商标驳回的复审问题需要对商标状况、法律知识、审查标准、商品/服务行业特征、社会环境状况等等都具有特别独到之处的阅历和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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