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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当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注册商标违反有关规定而被撤销。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几种撤销商标的情形:(一)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三)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法》没有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违反《商标法》有关未注册商标管理条款的规定。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强制注册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二)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三)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假冒商标犯罪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以下几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类型:(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商标侵权如何处理问题。根据规定,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既可以:(一)协商解决;(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三)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一般有三种措施:(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关于商标代理的规定 新《商标法》中涉及商标代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八条。与现行商标法相比,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工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提出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